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1個稅提醒,具體的公益捐贈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規定如下: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前款所稱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對于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個人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對于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還可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個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公告發布之日期間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按公告規定可在分類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過扣繳義務人向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提出追補扣除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予以辦理。
【政策重要節點】
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下同)。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其中一處扣除,選擇后當年不得變更。
(二)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三)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政策重要節點】
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伙企業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為百分之百),計算歸屬于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并,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四)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